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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正规信誉娱乐平台青年教师助教岗位培养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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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提升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校青年教师实施助教岗位培养制度。

一、助教岗位培养对象及主要任务

(一)培养对象

1.新聘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未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含承担实验、实践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2.高校教学工作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教岗位培养的专任教师。

3.学校或教学学院认为有必要在助教岗位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

(二)主要任务

1.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以生为本”的学生观,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虚心向指导教师和其他教师学习,熟悉和掌握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了解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办学定位,掌握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以及所承担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3.青年教师在助教岗位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其独立承担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工作,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1门理论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做到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充分沟通,课后认真征求指导教师和学生意见,进行教学反思,及时改进教学不足。

4.坚持跟班听课,协助指导教师完成1-2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作业批改、试卷批阅、实践实验等教学环节,并规范执行。做好指导教师所授课程内容(板书及口授)的记录工作;详细记载作业批改及辅导答疑情况;实验课程要记录辅助实验教学及批改实验报告工作情况。

5.充分利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平台、湖北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优课(慕课)等网络资源加强自我学习与提高。

二、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基本条件

1.指导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强烈的事业心,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

2.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

3.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职责

1.关心培养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治学的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

2.检查培养对象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教学、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实践等),并针对培养对象在教学环节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使培养对象至少熟练掌握1门课程的教学,并保证一定教学质量和水平。

3.帮助培养对象提高教学技能,能结合课程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4.每学期听培养对象授课不少于4学时,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中做好记录、课后进行交流与总结。

5.指导培养对象参加教学交流与教学研究活动,通过申报项目、参与课题等方法提高培养对象的教研与科研能力。

6.对培养对象是否具有课程主讲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未达到培养要求的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三、组织实施与考核

(一)具体实施

1.由教学学院根据培养对象实际情况,确定半年或一年的助教岗位培养期。

2.教学学院在培养对象进校一个月内为培养对象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1名培养对象,特殊情况可增加1名。

3.教学学院负责制定助教岗位培养计划,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4.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要求完成个人参加培养培训的报告,填写助教岗位工作考核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二)组织考核

1.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包括个人工作总结、指导教师评价、公开试讲、学生评价四个方面;对指导教师的考核包括个人工作总结、培养对象评价、公开示教、学生评价四个方面。教学学院在培养期满后成立考核小组,对培养对象和指导教师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联合审核,公布考核结果。

2.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培养对象考核合格者可独立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考核不合格者延长一次助教岗位培养期,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3.指导教师考核合格者给予30个教学工作量补助,考核优秀者奖励20个教学工作量。培养对象助教岗位培养期间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按照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将培养对象和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职务晋升等挂钩。

4.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牵头并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共同负责对各学院助教岗位培养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的目标考核。

四、附则

1.未取得学士学位授权的新办专业和特殊专业可以暂缓实行。

2.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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