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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教字〔2014〕9号 十大正规信誉娱乐平台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条例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07-07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巩固教学改革成果,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凡我校在岗教师(含彩虹学者、客座教授等形式聘请的校外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条例向学校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及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成果;
(三)在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推进双语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四)在改进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探索学生课外创新与训练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成果;
(五)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一等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某一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有一定的创新性,经校内外应用反映良好(校外应用应有对方证明材料),达到国内或省内高等学校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必须是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成果;有与该成果密切相关且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属教材成果必须是由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主编(按姓氏笔画排列者除外),我校承担副主编以上编写任务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可以直接认定。
(二)二等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校内外应用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有明显效果;有专题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成果或经验在校内外被吸收、采用;属教材成果必须是公开正式出版且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或第一副主编的,我校承担一般编写任务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可以直接认定。
(三)三等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某一方面取得较大成绩,经应用校内师生反映良好;有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属教材成果必须是公开正式出版且由我校教师担任副主编的。
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申报人或集体成员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教风,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1. 集体项目的主持人或个人项目的申请者,近两年教学评价的平均综合优良率在80%以下;
2. 集体项目的主持人或个人项目的申请者,近两年发生教学事故或近一年有教学违纪行为;
3. 纯理论研究而未经教学实践检验的理论成果;
4. 无公开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或无系统的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
5. 已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已获批准作进一步深入研究除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九条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担国家、湖北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第十条 根据教学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范围及实效大小,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总数由当年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向所在学院(单位)申请;学院(单位)审查后,择优向教务处推荐。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的材料有:《十大正规信誉娱乐平台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结题报告)。若有成果鉴定书的,须提供鉴定证书原件;若成果为教材的,必须提交样书;若成果为论文的,必须提交论文原件。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评审结果在报批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结果名称和异议内容。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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