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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正规信誉娱乐平台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07-07
 

湖工行字〔2013〕83号

 

 

十大正规信誉娱乐平台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考核行为,维护学校教育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大正规信誉娱乐平台在籍学生所有考核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违纪。

1、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将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背包、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手机、耳机、电子词典、具有储藏功能的计算器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方的;

2、未带齐当次考核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3、衣着不整(如穿拖鞋、背心、吊带裙等)进入考场的;

4、未按考核规定就座或未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的;

5、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暗号或手势的;

6、将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信息放在课桌内或桌旁的;

7、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8、考核过程中,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9、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姓名、考号等不写在密封线内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11、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2、在考核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舞弊。

1、考核过程中,将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握在手中或放在试卷下面的;

2、携带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核过程中接听电话或使用手机、小灵通、微型耳机、电子接收器等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与考核内容相关信息的;

6、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载有与考核内容相关信息物品的;

10、将与考核有关的内容、信息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抽屉内、衣物或肢体上的;

11、考核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的;

12、以其他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13、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考场答卷完全雷同的;

14、考核工作人员或任课教师协助考生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5、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凡有第四条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七条  凡有第五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第二次考核违纪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第二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核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准予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考核舞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准予补考一次。

第十条  考生所在学院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证后,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复核。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违规考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决定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考生所在学院随即送交考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违规考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考生的申诉、复查等工作程序、步骤按《十大正规信誉娱乐平台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考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无异议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考生所在学院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校学生在外地考核违规,接受当地考核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罚,同时适用本办法。校外考生在我校考核违规者,直接取消该考生的考核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十五条  违规考生若触犯法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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